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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管理办法

作者: 来源:科研处 发布时间:2021年05月19日

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

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管理办法

津社科发〔2017〕2号

 

  第一条 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,支持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,进一步提升我市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水平,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,以课题带队伍、促实效、出成果,根据《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办法》和《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,特设立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。

  第二条  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的各项工作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实施,统一发布申报通知,集中受理申报材料,组织评审和结项。

  第三条  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申报人应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职教师。课题内容主要围绕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和教学中的理论问题。

  第四条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,重点项目结项形式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实践创新专著1部,不少于20万字。一般项目结项形式为与课题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3篇论文和1份教案教学类研究报告,其中发表的论文中核心期刊不得少于1篇,且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。

  第五条  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研究期限为1-2年,如有特殊情况,可申请延期一次,最多不得超过1年。

  第六条  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成果发表时,须标明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的相关信息。成果出版时,须在封面、扉页标明“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成果”字样,并在前言或后记中写明项目编号、项目负责人等信息。成果呈报有关部门时,须标明“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成果”字样。未按规定标注的或标注多个项目信息的,不能作为该项目成果申请鉴定结项。

 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,项目责任人须按照《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及时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鉴定材料。思想政治理论课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鉴定,鉴定合格的,颁发结项证书。

  第八条 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申请免于鉴定。项目负责人需提出书面申请,由市社科规划办审批:

    1.项目成果(含阶段成果)发表过4篇(含4篇)及以上系列论文,核心期刊论文至少2篇,其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核心期刊论文至少1篇。

    2.经同行专家审定,出版社批准出版或市社科规划办同意资助出版的专著成果。

  第九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做撤项处理

    1.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;

    2.研究成果质量低劣,两次鉴定仍不合格;

    3.剽窃他人成果,弄虚作假;

    4.与批准的课题严重不符;

    5.延期后,到期仍不能完成;

    6.课题经费使用不当,严重违反财务制度;

    7.研究成果中没有项目负责人本人的研究成果。

    凡被撤销的项目,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。

    第十条  专项课题管理过程中其他未尽事项,参照《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办法》和《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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